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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大人帶著幼兒到火鍋店就餐,吃火鍋時發生一氧化碳中毒。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究竟是經營者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還是監護人有過錯?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
圖片來源:攝圖網
陸某某帶著未滿兩周歲的小寒(化名)到火鍋店就餐,共有五名成年人、三名兒童同行,在包廂內使用燒炭火鍋。就餐過程中,成年女性計某某感到頭暈不適,摔倒在地。緊接著,小寒也出現精神萎靡等異常狀況,陸某某立刻將其送醫救治。計某某被診斷為一氧化碳毒性效應,進行了吸氧。小寒的診斷結果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四天,醫療費用花了三千余元。作為小寒的監護人,陸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火鍋店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 2.1 萬余元。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到市場監督部門調查,發現案涉火鍋店已被作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疱伒甑觊L在接受市場監督部門調查時,稱包廂上部未安裝包廂專用的排風扇,但是店內有兩只公用的大功率排風扇。
經法院審理,事發當天,小寒的病歷資料中記載了在包廂就餐,出現精神萎靡的情況,并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同行人員也被診斷為一氧化碳毒性效應?,F火鍋店無法舉證證明事發時包廂上方有排風設備,且排風設備已打開足以保障就餐顧客人身安全。因此,小寒的健康損害與火鍋店沒有因果關系,火鍋店未盡到人身保障安全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寒的監護人陸某某作為消費的顧客,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場所安全存在信賴,并沒有過錯。最終,法院判決由火鍋店賠償小寒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1.8 萬余元。
法官提醒,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審慎地從事經營活動,為顧客提供安全的服務和消費環境。如有安全隱患,應對顧客尤其是老、幼、病、弱等特殊人群適當進行提醒。監護人對子女有照管的義務,如在發現危險的情況下對子女置之不顧,則要承擔監護責任。
本文轉載自現代快報,記者 高達 實習生 徐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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